去年,歌手臧天朔因演出合同纠纷被一位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退还已付合同款。但臧天朔认为合作方违约在先,并不打算退款。经过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后,臧天朔不服提出上诉。昨天(6月20日),记者获悉,二中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宋某一审起诉臧天朔时称,自己与臧天朔于去年4月21日在北京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邀请臧天朔及其乐队于同年5月5日前往辽宁省海城市参加演出活动。除去交通等费用,支付税后演出费18万元给臧天朔。合同签订后,宋某立即给付臧天朔9万元,余款在臧天朔及其乐队离京时支付。但4月28日,因“非典”疫情严重,原定的演出未能举行。但臧天朔又没有还钱的意思,于是宋某遂将臧天朔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演出被迫取消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不能预见的,所以宋某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臧天朔退还已取得的演出费用9万元。一审宣判后,臧天朔不服,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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