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娱乐讯 中国演艺界首例反不正当竞争官司,昨日(6月20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佳.高原红组合’组合案”,最终以‘阿佳.高原红组合’侵权被判。
(1)被告立即停止在演唱服务及宣传中使用包含“高原红”的名称
(2)被告从涉案网站宣传中删除侵权行为中包含的“高原红”文字
(3)被告赔偿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高原红组合”是我国演艺界一个知名的品牌。由四位美丽的藏族女孩组成。从此’高原红组合’将名正言顺,而所谓‘阿佳.高原红组合’将不复存在。这是继刀狼官司之后,我国演艺圈又一起品牌侵权官司,所不同的是“刀狼官司”是从著作权角度审判的,而此次“高原红”官司则是全国首例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审判的演绎品牌归属官司,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朝民初字第1478号所述:所谓‘阿佳.高原红组合’成员泽旺娜姆、 让卓玛原均系九寨沟县印象九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旗下“高原红组合”成员,2003年两人单方面擅自出走离开“高原红组合”后到北京以所谓‘阿佳.高原红组合’名义在演艺圈寻求发展,但由于他们曾经均系“九寨沟文化公司”招聘并花巨资打造、培养且与‘九寨沟文化公司’均有歌手签约合同,并明确约定了“高原红”品牌归“九寨沟文化公司”所有,歌手不得擅自使用“高原红”名称,变相使用“高原红”旗号演出,严重损害了“九寨沟文化公司”所属“高原红组合”的市场形象、市场份额,混淆了视听,给真正的“高原红组合”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被原告“九寨沟印象九寨文化传播发展公司”告上了法庭,与众多文化市场中的侵权案一样,此官司的判决再一次说明了我国文化产业市场急需强有力的规范,令人欣慰的是我们也看到了文化市场正在通过法制手段走向规范、健康的轨道,同时也在一次给中国文化产业从业者中那些心存饶幸、不劳而获、欺世盗名的人一次警示,“手莫申,申手必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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