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可可 |
歌手张可可在刚刚推出首部MV《舍不得放手》之后开打被媒体称为“中国明星状告网民名誉侵权第一案”、“2006年十大网络纠纷事件”之一的张可可诉某知名网络社区名誉侵权官司,今天上午9时这桩官司在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第19庭开庭审理。
张可可称2006年5月在此网络社区遭“网络暴民”诽谤:某网民无端捏造张可可怀孕并去“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产”的谣言,并配发了张可可的演出照片,还诽谤张可可与其签约公司老总有染,其后又诽谤张可可“还在读职高的时候,就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开除了……”,此事虽纯属捏造,却给张可可的正常生活和演艺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整个审理过程历时1小时30分。张可可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张可可当庭提出申请,将索赔金额由10万提高到100万。庭审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认为1999年公司成立,被告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设施,但对描述性文字却无法删除,因此不具备侵权的故意性。对于网友诽谤事件,属于个人言论,这些言论不足以降低其社会公众形象。对其整个事件被告方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针对原告歌手张可可状告名誉侵权一事,被告方认为:原告操作此案是炒作问题,并以此取得不当利益。
张可可在庭审结束后说:“以前都是在舞台上出现在大家面前,今天上法庭还是有点紧张。对于说我在炒作,难道我为自己讨个公道也叫炒作吗?我所做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被告的逻辑,是不是我被诽谤了,就忍气吞声,任由网友与被告胡作非为?我想不管是谁,做错了就得受到惩罚,我想法律会给我一个满意的结果。”
张可可的代理律师邓群、贾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本案当事人张可可作为一个颇具知名度的职业歌手,就被告方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来说,无论是直接经济损失还是精神损失都要明显高于普通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判例并不少见。所以,为此索赔100万元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幅度。
张可可签约经纪公司总监制戴开明说:“我们公司支持艺人进行名誉维权行动,艺人就是我们的品牌,我们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为了公司的生存发展,可现在网络环境实在糟糕,如此的不负责任,缺乏高度的人文的社会责任感,我相信张可可一定能胜诉。”
很有意思的是在庭审中先后有三位歌迷出庭为张可可作证,以实际行动来支持歌手张可可。庭审结束后,张可可对歌迷的行为表示感谢,称在官司之后会把全部精力转到新专辑《一起解脱》上来,将以全新的音乐来回报歌迷。
鉴于被告对张可可的身份提出质疑,法庭要求原告补充证据,审判结果有待于下次开庭才能确定。
(责任编辑: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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