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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新报:“版权费”不是“保护费”

  我们的税费改革推行多年,大部分行业的如沐春风,难掩少数行业混乱如故的尴尬。譬如音乐版权费,2006年起就有授权单位开始征收,迄今累计收缴额已达8000万元之巨,而诸多版权所有者却未从中分到一杯羹,于是怨声遂起。

现今的“授权单位”音集协无奈之下做出回应,在教训媒体“误导社会”之余,还将那“8000万版权费”美其名曰——“待分配”款项。

  版权是一面可以长期打下去的大旗。套用一句政治学术语,向使用单位收取版权费,就是一件“法律正确”的事。音集协之类的“授权单位”,之所以在成立之初,敢于四处出击,跟多家KTV打版权官司,并能在法庭上取得“N比0”的压倒性胜利,皆因其收费行为在法律上是正确的缘故。

  对于“法律正确”的版权,KTV固然应该保持尊重,但对于“法律正确”的衍生品版权费,KTV则理应享有发言权——自来水调价还要搞俩听证会呢,动辄数以万计的版权收费岂能搞一言堂?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交多少”和“交给谁”。“交多少”的问题,音集协和KTV之间应该已取得阶段性共识。“交给谁”的问题,眼下正是焦点。

  无数事实证明,“法律正确”的事同样可能遭遇“法律不正确”的执行。比如,音集协是否有权将收缴上来的版权费置于“待分配”的状态?天合公司是否是一家合适的收缴单位?音集协何以能在未确定好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就开征版权费?如此多疑问的“版权”,不应该属于媒体,应该属于著作权人——即音乐版权费的权益人。譬如高晓松,就是经常炮轰别人欠他版权费的那位,现在应该部分厘清真相了吧——究竟是谁动了我的版权费?

  如果音集协胆敢学“牙防组”,将“版权费”当“保护费”来收,那高晓松亦可放宽心与它“法庭上见”——道理很简单,“授权者”向“被授权者”索取权益,也是绝对意义上的“法律正确”。

(责任编辑: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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