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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对假唱就该零容忍

2009年06月08日16:35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娱乐 作者:陈才

  最近,文化部市场司组织部分省市的文化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人员召开打击和制止假唱行为视频工作会议,就如何在法规层面上遏制演出中的假唱、假演奏行为,继续征求地方文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明确部署了近期各地要进行查处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工作任务。

这次会议还发出了一个明显信号:文化部将出台营业性演出中新的防止假唱的管理条例和惩处办法,以法规利器再向败坏演出市场诚信的假唱开刀。

  娱乐圈的假唱现象一直为观众所诟病,相关的批评早已铺天盖地。然而,近年来假唱现象仍有愈演愈烈之势。尽管有少数歌手大声疾呼,并发起“真唱运动”,但更多的歌手沉迷于这种潜规则,有人甚至声称,99%的歌手进行过假唱。调查数据显示,假唱主要存在于电视台的电视文艺直播、录播节目,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庆典演出等。

  艺术的生命在于真实,假唱违背了这一原则。看现场演出的目的就是近距离地感受艺术,但假唱把现场演出变成了骗局:歌手和主办者是欺骗者,观众是受害人。显然,仅从道德批判的角度治理假唱已经无法奏效。以笔者之见,要从根本上遏制假唱行为,需要从法律法规、文化环境等方面展开综合治理。

  尽管我国还没有明确禁止假唱的法律,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观众的权利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和支持。从法律的角度看,观众买票看演出,就意味着与主办方和演出者签订了消费合同。假唱行为意味着演出者并没有按照合约为观众提供真实的服务,可以视作违约。此外,早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体演员演出时,不得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虚假手段欺骗观众。可以说,用法律武器捍卫观众的权利,是有法可依的。

  值得反思的是,不少经常假唱的歌星仍然受到观众狂热的崇拜。有的观众不是为了听歌,而是为了追星,并不在乎明星是否真唱,甚至认为假唱“天经地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假唱现象也与观众不成熟的消费理念有关。实际上,理性的观众“宁可听有瑕疵的真唱,也不愿听早就录制好的声音”,对观众而言,保持对假唱现象的“零容忍”,才能促进明星们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实际上,从去年春晚开始,假唱已经越来越成为过街老鼠。不少网民认为,2008年春晚最大的创新就是“完全真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可能面临处罚。但是,仅仅瞄准“营业性演出”是不够的,只有将所有演出纳入规范,才能真正遏制假唱现象。

(责任编辑:欢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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