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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坛惯偷”索南扎西 [保存到相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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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坛惯偷”索南扎西再度侵权败诉判决书 [保存到相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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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娘我爱你》原词曲作者维权声明函 [保存到相册] |
索朗扎西、索南扎西,索南扎西、索朗扎西,索朗扎西、索朗扎西,索南扎西、索南扎西……连着几遍下来,你是不是已经被这两个相似度很高的名字,完全搞晕了。如果此前你一直没有听过索朗扎西的《姑娘我爱你》,那么你很容易会分不清因此分不清索朗扎西和索南扎西,接下来就是顺理成章地把索南扎西当成了索朗扎西。歌迷糊涂了,清醒者的目的则达到了。
索南扎西和索朗扎西当然没有任何血缘、亲属关系,索南扎西甚至原来还不叫索南扎西,而叫黄索南。更要命的是,索南扎西的“代表作”也是《姑娘我爱你》,而且就是索朗扎西唱红的那首《姑娘我爱你》。2010年,索朗扎西曾经在央视春晚的舞台,演唱过这首歌曲,并因此家喻户晓和广为人知。也正是在索朗扎西唱红这首歌曲之后,索南扎西带着《姑娘我爱你》这首作品开始出现了,他不仅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商业演出中,更在中央电视台七台和黑龙江卫视录制了节目。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索南扎西不仅播放的是索朗扎西原唱的歌曲对口型,甚至将绍兵和余启翔这两个歌曲作者的名字,都从词曲作者一栏抹去,并换上自己的名字。一个歌手盗唱一首歌曲,其行为已经足够恶劣,而一个歌手能够做到同时混淆名字、盗唱歌曲、用原唱对口型,再加对歌曲作者的署名侵权的“一条龙服务”,则真可以说是罪中极品了。
索南扎西盗唱索朗扎西作品的事件,绝不仅仅只是目前中国流行乐坛的个例,但又是最具代表性的例子。而这个例子的万恶之源,则就是音乐的著作权。一首作品,先不管其优秀与否的定性,至少从创作到制作再到演唱,都凝聚着创作者、制作公司及演唱者的心血,而这种心血在归属上是绝对非它性的、独一无二的。这就好比你按照一切合法程序买的房子,有人却在没有你授权的情况下,住到了里面,甚至还出租给其他租户,以此获得利益。而之所以像这种耸人听闻的“童话”,在你现实的生活中很难有幸遇见,就是因为有相关的法律制约,使得没有人会想到这样明目张胆地侵害他人的权利。
同样是有产权的东西,没有人敢住到你家里,还把你的房子擅自租给别人,甚至出现这样的事情,还会被认为是“童话”。但在中国流行乐坛,这样的事情则简直是太多太多了,让童话都变成了生活。出现一首好歌,许多歌手就在原作者和版权拥有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争相演唱并获利。而一旦有歌手走红,其他歌手就甘愿告别祖宗的本姓,去换一个可以混淆视听的名字从中得利,将山寨精神“发扬”至艺术的世界。试想一下,如果换到其它产业,吉利会因为想把车卖得更好,就去换个奔驰的标志吗?之所以这么多明显不合理的事情,在国内乐坛都会变得合理,就是缺乏一个良性的版权意识大环境,以及相关的版权条例规范并制约侵权行为。长此以往,写歌的失去了动力,唱片公司失去了制作的信心,歌手也因为这种恶性和恶意的竞争,从而将精力转而浪费在非艺术本身的维权,中国流行乐坛又怎么能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
说太多的专业细节,很多人不懂。但著作权法说到底,其实也很简单,它首先就应该是对创作劳动者的一种尊重,明确一首作品的创作者和演唱者究竟应该属谁,这样最简单最常识的事情。以自己创作和演唱的作品为荣,以盗用别人的创作和演唱为耻。以自己在现场真本实力演唱为荣,以在现场播放录音对口型、甚至还是播放别的歌手的录音对口型为耻。著作权法,本质上就是一种对权益的确认,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版权就会让乐坛大乱。著作权法,就好比是交通法,没有人重视和维护,最终则会造成交通的混乱,而最受其害的,又往往是那些最守次序的人。
面对如此名目张胆的盗窃行为,歌曲作者发表了声明,原唱者索朗扎西发表了声明,索朗扎西所在唱片公司发表了声明,但索南扎西却依然可以“潇洒”地盗唱下去,直到今天依然享受着一个歌手的待遇。歌坛如果不除索南扎西这样的恶瘤,任由他扩散蔓延,那么今后所有用心写歌、用心唱歌的索朗扎西,都会成为受害者。而在未来的未来,当更多的索南扎西居然发现甚至连他们都找不到一首歌曲可以供他们演唱,可以供他们盗窃时。那么,中国流行音乐真就彻底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