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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春:假唱之恶骂容易治起来难

来源:荆楚网
2010年01月25日17:28

  昨日,中央电视台曝光称,在2009年9月19日“今年我最红”黄圣依成都个人演唱会上,四川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与双流县文体局进行了现场监督,发现担任嘉宾的歌手方梓媛与殷有璨在独唱或与他人合唱中涉嫌假唱,这也成为了国内首起假唱受查案件。(1月23日《新闻晨报》)

  观众苦“假唱”久矣。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不少遏制假唱之风的政策法规。比如去年十月份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有关于“假唱”的专门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只是,虽然各方喊“打”不迭,一直以来却鲜有向“假唱”开刀之举。如今,终于有了查处假唱第一案,我们首先应不吝予以赞许,毕竟是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

  不过,从成都这次“行动”来看,处理饱受诟病的“假唱”并非想象的那般简单,更像是一块难啃的“骨头”。这次查处的还不是什么大红大紫的“明星”,只是两个名不见经传的歌手而已,遇到的阻力却不少。不但演出举办方拒不认账,两位当事人也敢于置相关部门的“传唤”于不理、玩起了“躲猫猫”。稽查总队似乎也没辙,只是“照会”当事人“某某日之前不来接受处理,会面临某某样的处分”,而与此同时,两位当事人的“雇主”还是一再叫冤称“彼非我麾下”。这样“两无对证”,靠区区“3000元的罚款”来威慑对方,我也颇为怀疑如此查处是否能有一个让人满意的下文。

  治理“假唱”虽然现在有“法”可依,但“假唱”该禁的观念并没有像“房子应降价”那样深入人心,因为更多的人不是在现场看演出而是通过电视等收看,通过电子信号传来的声音并没有严格的“真、假唱”之分。一些有识之士举起了“反假唱”的大旗,但响应者却寥寥,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假唱之恶”并没有切身体会,顶多是通过舆论对其有所耳闻,但还远谈不上“反感或抵制”。这种对“假唱”认识上的“小众状态”就成了其赖以生存的“温床”。因此,从绝对数量上说,在乎是否“假唱”的没有不在乎的多。此乃治理“假唱”掣肘之一。

  掣肘之二在执法上的投鼠忌器。一次大型演出,在“肥”了举办方的同时,演出地政府也能通过上缴的营业税分一大杯羹。假若对演出中的“假唱”下手太狠,惹恼了举办方,弄得“税、演两空”,岂不是“赔了媳妇又折兵”?这对于许多已经患上了GDP“崇拜”的地方政府而言,恐怕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那么对“假唱”视而不见或是避重就轻、“舍老虎打苍蝇”的“非严格执法”的出现,也就不是杞人忧天了。

  掣肘之三是“法”本身也欠严厉。“两年内再次假唱才会被褫夺演出资质”,言外之意是“三年内假唱两次”就没什么问题了,变相纵容了假唱这一行为。至于“3000或30000元”的罚款对财大气粗的经纪公司或是动辄出场费过百万的大腕而言,相当于是九牛身上拔一毛,无足轻重。这样的处分,还远谈不上有什么“以儆效尤”的震慑力

  归根结底,笔者倒以为“假唱”更多的是一个职业道德问题,歌手不能“假唱”就像医生不能见死不救、学生不能抄袭一样,是一个人对其职业最起码的尊敬。观众把一个艺人“捧”得大红大紫,他(她)却以“假唱”来回馈“粉丝”,从小处说是“不敬业”,从大处说是“愚弄观众”。除了“不劳而获”,笔者看不出这种欺骗之举有任何“好处”。所以,治理“假唱”,演艺行列的自律加上广大普通观众的监督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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