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宗旨
推动华语流行音乐原创歌曲创作,促进内地原创音乐发展,发掘中国流行音乐原创新人、新作,为中国流行音乐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和展示舞台。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本次大赛设立“大赛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作品大赛的策划、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选作品
本次大赛参选作品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内容健康向上,富有时代气息;
2、必须是属于流行音乐范畴的中文歌曲;
3、必须是未经正式出版或公开发表过的作品;
4、必须是已完成制作的音乐小样。
(技术参数为:标准CD格式 44.1KHz 16比特;如网上传送用MP3格式)
第四条 作品申报
1、作者申报无国籍、年龄、性别以及从事职业等限制;
2、作品可以个人,也可以机构名义申报;
3、集体创作作品,申报人必须同时提供其他著作权人同意授权的书面证明;
4、作品申报方式必须符合主办方的要求。
第五条 作品评审
1、由国内著名音乐人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2、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规则,并根据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3、作品评选分为初审、复审、决赛三个阶段:
l 初审产生所有参赛作品的30%进入复审
l 复审产生16首作品进入决赛
l 决赛暨颁奖晚会,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投票决出最终奖项
4、 本次作品评选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赛原则。
第六条 奖项设置
1、一等奖(1首);二等奖(2首);三等奖(3首);
2、优秀作品奖(10首)
3、在决赛入围作品中,同时评选出“最佳作词”、“最佳作曲”、“最佳编曲奖”、“最佳歌曲演绎奖”以及“最佳人气特别奖”(暂命名)等单项奖;
4、所有获奖作品将由组委会统一颁发奖杯(奖证),其中获一、二、三等奖及单项奖作品同时获组委会颁发的奖金或奖品。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
1、 所有参选作品必须享有无争议的著作权或者得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如有抄袭、翻唱或其他侵权行为的,主办方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参赛者承担全部道义、经济乃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或因参赛者的违法行为使得主办方对他人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额和非经济损失等)责任,;主办方无需承担该作品对任何人所构成的可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2、 若参赛作品为集体创作作品的,送选者应自行解决报酬事宜;主办方或其授权人向该集体创作作品在送选时所指定的代表人支付了应付报酬,即视为向全部著作权人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3、 入围作品著作权人必须服从主办方统一安排,参加与大赛相关的各类活动,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许可主办方或其授权单位在不需要向参赛者及表演者支付任何报酬的前提下享有如下权利:
(1)委派艺人对入围作品进行演唱或表演,进行现场直播和公开播送;
(2)对入围作品及演唱表演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3)发表、复制、发行、表演、出租、广播、摄制、汇编、放映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入围作品及其录音录像制品;
(4)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法向第三方主张报酬的权利。
4、 主办方或其授权单位,对于本次作品大赛(包括期间举办的专场演唱会及巡演)享有以下权益:
(1)本次大赛各类赛事活动、演唱会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权、录像权、出版权、发行权、广播权、摄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为宣传大赛而合理使用入围作品作者及作品演绎者的肖像和姓名;
(3)其他应当归属于大赛办公室的权利。
第八条 权利义务承担
大赛办公室的全部权利义务均由上海亚洲音乐节组委会及其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第九条 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第八届上海亚洲音乐节主体活动之一——2005中国流行音乐原创作品大赛办公室。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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