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磊 |
搜狐音乐讯 日前,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表示将对旗下歌手唐磊进行“雪藏”,唐磊在得知这一消息后,在搜狐音乐频道发表声明如下:
今日得知,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新纪元”)发表了对我进行“雪藏”的声明,对此,我倍感好笑的同时又愤慨万分,为何明明一个在签定合同之时就恶意欺诈,而且完全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会如此振振有辞,慷慨激昂,颠倒黑白地发布如此的声明。以往我念着“普新纪元”曾经对我的发掘,“普新纪元”很多违约的事情我都报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希望大家能私下解决,如果公开来说的话,对“普新纪元”的声誉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但是,今天“普新纪元”的行为彻底地伤透了我的心,我现将把我和“普新纪元”之间的种种是是非非公开,希望媒体和歌迷能给我一个公正客观的评价。
我在和“普新纪元”签约之前是一名音乐爱好者,在2002 年的时候,我就创作了《丁香花》这首单曲并将之放到网上,没想到会受到广大歌迷朋友的深深喜爱。“普新纪元”鉴于此在2004年 6月和我联系,说帮我出唱片并作出种种承诺。当时,我只是一名音乐爱好者,对演艺圈一无所知,在“普新纪元”的蒋普杰先生告知我公司规模很大,并作出种种承诺后,我与“普新纪元”签订了合约。但是,在合约签定以后,“普新纪元”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严重欺瞒我的版税、演出所得,而且拖欠款项数额巨大,从根本上已经违约且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屡次与“普新纪元”交涉,但公司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搪。逼于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行使了单方面解除权,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了和“普新纪元”的合约。现在,普新公司颠倒黑白,反而指责我未经公司允许,屡次私自接受演出邀请,参加商业及非商业演出等活动,并将我享有词曲版权的《丁香花》允许他人演唱,严重地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现特发表以下声明:
一、根据我与北京普新纪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新纪元”)签订的合同约定,在我们任何一方无法履行该合同条款时或者一方有严重违约的事实时,另一方都有权单方面解约。“普新纪元”公司当初通过伪造营业执照的手段骗取我与该公司签约,而且在合约期内“普新纪元”严重欺瞒我的版税、演出所得,而且拖欠款项数额巨大,从根本上已经违约且导致合同无法实现。在我屡次交涉都未果的情况下,逼于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只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对于“普新纪元”的违约,我已通过我的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行使了合同约定内可单方面解约的权利,目前我与“普新纪元”已经无任何合约上的关系,已经不是其旗下的签约艺人,我有权安排自己演艺、宣传方面的活动。对于“普新纪元”给我造成的名誉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我会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三、自四月中旬起,我已向外界发布单方面解除与“普新纪元”经纪合约的公告,我将不再参与任何由“普新纪元”接洽、安排、联络的演艺活动。希望各大演出单位、媒体予以重视与关注,谨防因此而受到在经济、名誉上的损伤。
四、关于“普新纪元”提到的电影《丁香花》的拍摄计划,我对此一无所知。自四月中宣布解约开始,经纪人蒋普杰先生再也没有打过我的电话,我也没有接到过有关接演、创作该电影的任何通知,更不会参与其中。
五、我本人依法享有《丁香花》专辑中所有作品的词曲版权,如有企业、个人有任何形式上的合作期望,请直接与我本人联系。目前,其他个人、企业均不具备代理权,请对《丁香花》专辑内作品有合作意向的个人和企业谨防上当。
六、本人现在在商业演出中演出的所有曲目,都已经重新编曲制作,区别于专辑的录音版本。这些版本的录音版权在本人手中,本人有权利在任何场合中演唱。对于其他人未经本人允许,出版和演唱本人专辑中的曲目,都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我会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七、对于“普新纪元”公司在2005年6月10日所开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普新纪元”公司在发布会上发表的言行以及让其他人演唱我的作品《丁香花》,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以及著作权。希望广大媒体不要听信其一面之词,公正客观的报道此事。我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同时,为了避免大家的顾虑,我在此作出郑重承诺:如果因为我的演出活动而导致的纠纷,将由我来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邀请我的单位无关。
唐磊200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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