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羽泉”状告重庆某网络运营商、某科技公司侵犯表演者权一案,以网络运营商赔偿3万,“羽泉”自愿撤回诉讼而宣告结案。
2008年12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陈涛、胡海泉诉重庆某网络运营商、重庆某科技公司侵犯表演者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在重庆某网络运营商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羽·泉组合《最美》、《冷酷到底》等共35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而上述网站由重庆某科技公司运营。原告认为,原告享有上述专辑内35首歌曲的表演者权,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表演者权的歌曲的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同时请求判令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则由被告承担。
该案经重庆市五中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网络运营商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羽泉”遂申请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