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文化部下发了修订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进一步开放和拓宽了融资渠道,简化了审批手续,规范了经营行为,目的是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强化了对假唱、假演奏行为的制约,即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这一行为的监管。
据悉,《细则》较之以前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同时放宽了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的质量验收程序,确保了演职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凡以营业性演出方式从事电视文艺节目录制的,均应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此外,对于败坏行业风气和老百姓最为痛恨的假唱、假演奏行为,《细则》也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演出举办单位要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应作出记录备查,没有现场记录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此外,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也就是可以借助现场录音或技术调音台,通过对音频、视频的辨析发现假唱、假演奏行为,这一规定无疑为通过技术手段防止假唱、假演奏提供了法制保障。
昨天,文化部还同时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着眼于解决网络音乐市场面临的内容良莠不齐、未经审查的进口音乐数量巨大、侵权盗版、非法链接现象严重、市场行为和交易秩序缺乏监管等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其中原来手续复杂的报审程序将实行全流程网络化,提高了审查效率,节省了报审时间和成本。凡提供音乐产品搜索服务的,必须是经过文化部批准设立的营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对从事违法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和提供违法网络音乐产品的经营单位,将依法开展监管和查处工作。此外,已经在我国境内传播未经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音乐产品,须由经营单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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