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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评论】金曲奖:要洁癖还是要规则?

来源:搜狐音乐
2011年05月20日14:27

  文/陈贤江(搜狐音乐主编)

  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台湾的金曲奖都是华语乐坛最严谨的音乐颁奖礼,没有之一。这个一开始即由台湾的行政部门主导的奖项,由于较少商业势力的介入,而保持了一定的中立性和公信度。这也是历届金曲奖组织者引以为豪的地方,从各种报道看,尽管争议不断,但组织者每次都批驳的振振有辞。这大概也是为什么金曲奖会对入围资格那么敏感,对于金曲奖来说,“纯洁性”就是“合法性”,为了保持金曲奖的“纯洁”,组织者宁可错杀一千,不愿漏掉一个。

  安又琪和郁可唯就是金曲奖“洁癖”下的牺牲品。细究两次取消事件的背景,我们会发现,金曲奖的“取消理由”合情却不合理,也不合逻辑,更不合法。比如安又琪那次,当年金曲奖的报名须知上写的是“各奖项参赛作品应以于2006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间,首次出版发行地为台湾之激光唱片(CD)为限(依参赛作品登载时间为准)”。从逻辑上说,只要安又琪的专辑是首次在台湾岛内首次正式发行,而无论是否是她个人第一张专辑,都有资格入围。

  郁可唯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吸取了历年的教训,今年金曲奖的报名须知写得更加严谨。对于入围歌手资格,《须知》写的是“各奖项参赛作品应以于2010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在台、澎、金、马首次发行之激光唱片(CD)为限(依参赛作品登载时间为准)”。虽然郁可唯在《蓝短裤》之前出过一张唱片,但她显然符合首次在台、澎、金、马发行这一条件。(且不说是否属于正式专辑)当然,《须知》中也对“最佳新人奖”进行了规定,要求“参赛者应于2010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发行专辑,且参赛作品应以于2010年首次发行专辑为限。”但是,从逻辑上说,后一规定同样受“台、澎、金、马”这一前提条件的限制。

  对于一个颁奖礼来说,“洁癖”确实很重要,太多颁奖礼就是没有“洁癖”才沦为笑柄。但是,请注意,比“洁癖”更重要的是“规则”。“洁癖”是态度,“规则”是根本保障。脱离“规则”一味讲“洁癖”,最后伤害的仍然是歌手和产业,而这显然也与“洁癖”的初衷——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是背道而驰的。在这方面,格莱美奖值得金曲奖学习。格莱美奖尽管每年也很多争议,但他们有一套明确的评审规则,而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哪怕规则和结果看起来有些不合情理。比如2007年的格莱美奖最佳新人艾米-怀恩豪斯(Amy Winehouse),获奖时已经发行了两张唱片了,但是,因为她的条件符合格莱美“首张专辑获得公众认可”的规则,所以获奖了,而且大家心服口服。今年格莱美新人奖得主艾斯帕兰扎-斯帕丁(Esperanza Spalding)也是类似的情况。

  有关单位创办金曲奖的意愿是要激励音乐市场与音乐人,但实际情况却似乎是“伤害”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乐评人在微博上表示,“如今每年入围和获奖名单就像春晚的节目,全然是为给大家吐槽用的。”金曲奖是不是考虑反省一下?至少是不是应该先想清楚,要“洁癖”还是要“规则”?如果要“规则”,希望金曲奖能完善规则,同时严格按规则办事,否则还会有更多的“伤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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