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钱均律师
及 音乐人 刘彤先生
我公司于2009.4.27日接获由贵事务所向我公司发出之律师函,并已于各门户网站浏览到该律师函之公开版本。现就贵事务所及委托人所述事宜,向贵事务所,委托人及大众做一并公开声明:
1 我公司从未有任何工作人员与电影《南京!南京!》的制片方及剧组的任何相关人员接触及接洽与该电影音乐、歌曲相关的任何事宜。我公司对于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利绝对尊重,并认同贵事务所律师函中所陈述之维权行为。
2 贵事务所律师函中所涉及之歌手,歌曲,宣传均非我公司所有或所为,我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因此导致的法律责任。请贵事务所调查清楚法律追诉之准确正确对象。
3 由于该事件已对我公司之名誉造成不必要之损伤,我公司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并保留一切相关法律权利。
4 刘彤先生是国内非常优秀之音乐人,其音乐才华有目共睹,他为电影《南京!南京!》创作之电影音乐亦属具有高水准的艺术作品。我公司衷心祝愿刘彤先生此次维权行为圆满顺利,并祝愿刘彤先生音乐事业蒸蒸日上。
特此声明!
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
200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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